《人工智能之数据》第一篇:数据的南宫28官网- 南宫28官方网站- APP下载底层逻辑从要素到资产

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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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的来说,数据的经济价值在微观和宏观层面都已显现并日益增长。我们正从“经验驱动”转向“数据驱动”的经济形态。要充分挖掘这座“数字金矿”,需要建立健全的评估和核算方法,将数据资产纳入企业和国家的资产负债表,也需要促进数据有序流通,让数据价值在更多场景中兑现。同时也要认识到,数据价值的获取并非零和游戏——通过共享和开放,数据可以多方增值,实现“用者增值、分享共赢”的效果。正如OECD报告所指出的,数据价值会受到其治理框架的影响:健全的制度能让数据创造更大经济和社会价值

  以个人数据为例,法律更多赋予的是自然人的人格权益和控制权,而非财产权。比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和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都确立了个人对自身信息享有知情同意、访问、更正、删除等权利,但并未宣称个人“拥有”其数据的财产性权利。这种立法选择是基于保护个人尊严和隐私的考量。如果将个人信息商品化为财产,一方面可能导致对的不公(如穷人被迫“卖”隐私),另一方面人格权益难以用金钱衡量。不过,在实践中,个人数据的控制权让位于数据收集者的情况屡见不鲜,用户往往通过隐私政策将数据使用的许可权授予企业。因而在互联网平台,个人数据通常由平台企业实际控制和处理,个人仅在滥用或违法使用时依法律寻求救济。这造成了数据权属的一个基本矛盾:数据涉及个人却由企业持有,个人享有的只是受保护权利而非占有权。

  企业数据方面,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收集的数据一般被视为企业资产,但严格说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所有权。企业对数据的权利更多体现在商业秘密保护和合同行为中。如果一份数据集不向公众公开,并具有商业价值,企业可通过商业秘密法禁止他人不正当获取和使用。但商业秘密要求数据保密性,一旦数据广泛可见,这一途径便不适用。另一途径是通过合同约定,如平台与合作方约定数据使用权限、禁止二次传播等,以合同权利维护数据权益。此外,在一些司法案例中,法院倾向于承认数据集作为特殊资产受现有法律保护。例如,欧盟建立了“数据库权利”,赋予对数据集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制作者一定期限的特殊权利(sui generis数据库权)。中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数据库权,但著作权法下汇编作品的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用条款,有时被用来保护具有独创性或经过整理汇编的数据集免遭恶意抄袭。不过,总体而言,企业对其数据资源并无明确的物权,更多是一种事实上的控制与使用权。

  面对以上现实,各界一直在探索新的数据权属框架。中国在2022年出台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了“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理念[46]。所谓分置,是尝试将数据相关的权利拆分成不同层次,由不同主体分别享有,从而平衡多方利益。具体而言,意见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机制[46]。简单理解,可以将数据生命周期划分为原始数据、加工后的数据、以及数据产品三个阶段,对应地:数据的提供者或原始收集者拥有对原始数据的持有权,数据处理者在合法获取数据后拥有对其加工和利用的权利,而数据产品的经营者(如数据交易平台、数据产品开发商)对最终产品享有经营收益权。在这个框架下,不同环节的参与者都能依法享有一部分权益,又都不对数据享有完全的排他所有,从而实现“共同使用、共享收益”[46]的新模式。这一创新尝试,正是希望解决数据权属不清的问题,为数据要素的市场流通提供基础性的制度保障[46]。当然,这仍属于宏观原则设计,具体如何落实还有待出台配套细则和试点经验。

  此外,该《意见》还区分了不同类型数据的确权思路:对于公共数据,明确政府部门对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应加强汇聚共享,通过授权方式供社会使用,在确保隐私和安全前提下实现更大范围的利用[47]。对于企业数据,提出对不涉及个人信息、公共利益的企业数据,赋予数据收集处理主体依法持有、使用和收益的权益,保障其投入能够有回报[48]。也就是说,企业对其业务中收集的非敏感数据,享有类似所有权的权益(持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激励数据供给。[48]而对于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强调数据处理者必须基于个人授权范围来使用,规范处理活动,且不得超越授权范围滥用个人数据[49]。这一套框架力图在公共利益、企业利益和个人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被称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产权制度体系雏形。

  国外在数据权属上的探索也在进行。欧盟提出“数据主体权利”体系下,公司被视为数据的保管者(controller),个人是数据主体但非财产所有者,强调个人对数据流转的控制。而在公共和工业数据方面,欧盟发布《数据治理法案》(DGA)鼓励设立中立的中介机构和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受信任的企业间数据共享,并提出“数据信托”等概念来处理多方权利。美国则主要依靠行业自律和合同约定,没有统一的联邦个人数据产权框架,但一些州讨论过设立“数据红利”让大公司分享收益给用户,反映出对数据价值归属的关注。

  需要指出的是,明确数据权属并不意味着一定要给予某单一主体完整的所有权。相反,恰当的做法可能是厘清多方在数据生命周期中的权利义务。比如,在一辆联网汽车产生的数据中,车主、汽车制造商、服务提供商都各有利益相关:车主关心隐私和使用权益,制造商重视整体数据用于改进产品,服务商希望利用数据提供增值服务。法律可以规定:车主对涉及个人隐私部分拥有控制权,制造商对汇总的非个人数据拥有使用权和一定的商业利益权,而服务商只能在获授权情况下使用数据且不得侵犯前两者权利。这种精细化的权利分配,需要通过立法和行业规范逐步明确。在没有明文规定之前,许多纠纷只能通过诉讼和商业谈判解决。例如,美国曾发生过知名案例:一家创业公司擅自抓取社交平台上的公开个人资料数据,平台试图禁止并提告,法院最后支持了抓取方,认为公开网页数据不属于平占财产。这反映出,在公共可获取的数据上,所有权主张难以成立,只能用其他法律(如反黑客或用户协议)去规范。

  总之,数据权属是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的基础。如果权属不清,数据交易各方权益无法保障,交易成本和法律风险都会很高。因此,各国都在摸索为数据确立清晰的“权利地图”。目前的趋势是,不赋予数据类似有形物那样的单一所有权,而是根据数据类型和使用场景,将权利拆解给不同利益相关者。这种思路既保护个人和公共利益,又给予数据收集者和开发者合理的收益空间。未来,随着更多实践经验累积,我们有望看到数据权属的法律定义逐步清晰,从而为数据资源的流通和利用提供更明确的法律基础。

  数据兼具法律属性和经济属性,这在当前数字经济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一方面,数据承载着个人隐私、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等法律要素,牵涉国家安全和社会伦理,需要法律严格规范;另一方面,数据又是新的生产要素和资产,蕴含巨大经济价值,需要流通使用才能释放其红利[39][16]。如何实现数据的法律属性与经济属性有机融合,成为政策制定者、企业和社会共同面对的课题。简言之,就是要在保障数据安全和权益的前提下,促进数据合理高效地利用,以兼顾“安全”与“发展”两大目标[40][17]。

  数据的法律属性主要体现为对安全、隐私、公平等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关注。各国相继出台法律法规,对数据的收集、存储、加工、传输予以规范,构建数据治理的法律框架。在中国,三部里程碑式的法律构成了数据法律治理的基石:《网络安全法》(2017年)奠定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跨境等基础要求;《数据安全法》(2021年)全面确立了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数据分类分级、重要数据保护、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则专门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与欧盟GDPR类似,确立了处理个人数据的合法性基础、敏感个人信息特别规则、个人权利和监管机制等。除此之外,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密集出台,例如前述工信部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国务院发布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侧面明确了数据处理者在法律上的义务:确保数据安全(通过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防范数据泄露篡改等风险)、保护个人隐私(取得用户同意、最小必要收集、匿名化处理等)、防范数据滥用(不得非法买卖、严禁利用数据从事侵犯人格尊严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以及接受监管(如定期评估风险、向主管部门报送重要数据目录和安全报告)等。

  具体而言,法律对数据的保护主要分为几个层次:对个人信息,法律强调“以人为本”,要求任何对个人数据的处理都需有合法合理的目的并经个人授权,同时时刻注意不侵犯个人尊严和合法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列举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六大合法性基础(个人同意、履行合同、法定职责、公共利益等),并对敏感个人信息(如生物识别、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设定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包括单独同意和必要性评估等。此外,个人还被赋予查询、更正、删除自己的数据,以及撤回同意、请求解释自动化决策等权利。对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数据安全法》要求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包括制定重点保护目录、落实更高级别的存储和访问控制、安全审查和风险评估,并规定核心数据实行更严管制(核心数据通常不得出境,重要数据出境需安全评估)。对公共数据,法律通常要求政府部门在确保安全和隐私的前提下开放共享,以服务公众,但也明确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的数据不得擅自开放。对于跨境数据传输,许多国家出于数据主权和安全考虑设立了管制。中国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大量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将相关数据存储在境内,确需出境要通过安全评估;欧盟则通过GDPR要求数据出口目的地有充分的数据保护水平或使用标准合同条款等保障措施。这些措施体现出数据的跨境流动被作为法律监管的重点领域,与贸易规则紧密相关。

  推动数据流通交易,需要创新制度安排和技术工具。制度层面,各国都在探索数据交易平台和数据中介的模式。中国目前已涌现出多家数据交易试点平台,如上海、北京、广州等地的数据交易所。这些平台通常制定数据产品标准合同,提供数据资产登记、质量评估、交易撮合、交付和监管备案等服务,目的在于营造可信的交易环境。在上海数据交易所的实践中,他们发布了数据交易规则体系,包括“一项规范,六项指引”,明确了数据产品挂牌、交易流程、参与方资质、数据定价方法等标准[50]。同时,引入了所谓“可信执行环境”“数据脱敏”“水印追踪”等技术手段保障交易中的数据不被滥用。再如,上海数交所还设计了“数易贷”等产品,将数据资产的价值通过金融手段盘活,把数据变成可的资产[51]。2023年,上海实现了全国首单数据产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即将企业的数据产品视为一种无形资产,由银行认可其价值并提供贷款[52]。这些探索为数据经济属性的实现提供了样板:一旦数据的产权和价值可以被市场认可,那么数据将真正成为企业的“第五类资产”。

  技术层面,隐私计算和数据安全技术的发展为数据在保证法律合规的条件下流通提供了可能性。近年来,联邦学习、多方安全计算、差分隐私、可信执行环境(TEE)等技术逐渐成熟,能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47]的效果。比如,多方安全计算允许在多源数据不出本地的情况下,对加密的数据进行联合计算,输出有用的统计或模型,而各方原始数据互不可见。这在医疗、金融等领域已有应用,实现了“数据不动、模型动”的新范式。在这种模式下,各机构的数据留存在本地受控环境,但通过算法协同,达到了类似数据共享的效果,同时法律上仍符合隐私和数据安全要求。再如,联邦学习已被用于银行间联合风控建模、医院间联合训练AI诊断模型等场景,实现1+12的效果。差分隐私技术则通过在数据中引入噪声,保证输出的统计结果难以还原个人敏感信息,Google和苹果等已在产品中应用以收集用户数据又不侵犯隐私。还有区块链和可验证计算技术,则用于构建数据可信流通的基础设施,例如用于记录数据交易的过程、防止篡改并追溯来源。这些技术手段提升了数据流通的可信度和安全性,使数据的经济利用和法律合规可以兼得。在国家层面,中国正在推进“可信数据空间”和“隐私计算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大规模应用这些工具,解决数据利用过程中的制度和技术障碍[53]。

  数据经济属性的发挥还需要收益分配机制来调节多方关系。如果数据的使用产生了收益,如何在数据提供者、数据处理者、平台以及数据所涉及的个人之间分配利益,是一道现实难题。如果分配不公,可能挫伤其中某方的积极性,或者引发权益纠纷。对此,中国的数据要素政策文件中提出,要健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探索由市场决定数据价格、由各参与方按贡献分享收益的模式[40][46]。例如,在公共数据开放中,规定用于公益目的的可以无偿使用,用于商业目的的可以有偿使用[47]。又如,对于企业间的数据共享,可以引入“数据使用权交易”概念,让数据提供方通过授权使用获取收益,而不转让数据所有权。这类似于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模式。在个人数据方面,也有学者建议引入“个人数据红利”或“数据股权”概念,让平台在利用用户数据获利时,拿出一定比例回馈用户。不过,目前这种机制尚未大规模实施,但可以预见随着公众意识提高和政策引导,未来个人有望分享更多由其数据产生的经济价值。

  首先,立法和监管应当秉持审慎包容的原则。既要严守安全与隐私底线,又要避免过度管制扼杀数据流通的活力。中国在这方面的表述是“把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30]。具体来说,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数据,坚持最严格的保护和审查,如核心数据禁止出境、涉密数据严防泄漏;但对于一般的数据,应尽量降低流通障碍,鼓励合法合规地共享和交易。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分类指导,对不同行业、不同敏感度的数据制定差异化的流通规则。例如在金融、医疗等高度敏感领域,数据共享需经过许可和脱敏处理;而在公共交通、气象等领域,可以开放更多数据给社会创新使用。最近,欧盟、美国等也在讨论针对AI的大模型训练提供更多数据豁免(如版权数据的使用许可),以促进创新,同时再制定配套措施减少对权利人的冲击。这种思路也是在平衡保护与发展的范畴。

  其次,市场机制要发挥作用,激发数据要素潜能。政府可以搭建公共平台或支持行业组织来促进数据交易,并通过示范项目、财政激励等手段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例如提供数据流通沙盒,在特定区域或行业先行试点数据流通新模式,积累经验后再推广。还可以鼓励行业数据联盟,由多家单位按共同标准分享数据,实现互惠共赢。比如欧洲的“Gaia-X”数据基础设施就是在各国政府支持下,由企业联合打造的一个跨行业、跨国界的数据共享网络,旨在形成一个受欧洲价值观(安全、隐私、自主)保护的数据空间。中国的一些地方也成立了“城市数据联合体”,由政府牵头整合公共和企业数据资源,共建数据应用场景。这些探索都是为了让数据能在安全前提下“流动起来”,用市场化方式促进数据资源配置优化。

  再次,技术和标准提供必要支撑。要实现法律与经济兼顾,必须依靠技术手段将法律要求嵌入数据流通过程。如前述隐私计算技术,让“可用不可见”成为可能,就是将隐私保护内生到数据利用中。此外,建立统一的数据格式标准、元数据标准、质量评估标准也很重要。只有标准统一,数据才容易被不同主体理解和使用,交易成本才能降低。近年来各国标准组织都在制定数据流通和交易相关标准,比如ISO的数据交易参考架构、IEEE的个人数据同意标准等。中国国内也发布了数据流通交易技术标准体系框架,为数据确权、定价、交易、监管提供标准依据[54]。这些标准有助于实现“规则随数据走”,确保数据无论在哪流通,其安全标签、敏感级别、使用权限等信息都随附不丢失。未来,随着可追溯、可审计的数据治理技术(如区块链存证、水印技术)的普及,监管部门可以更放心地放开数据流通,因为一旦出现滥用可以追责溯源。这种信任基础的建立,将极大促进数据经济的繁荣。

  最后,需要观念和人才的转变与支持。各组织应树立“合规即发展”的理念,认识到只有兼顾安全和隐私,数据利用才能走远。企业在谋求数据商业化时,应将合规成本视为长期投资,通过主动加强数据治理来换取用户和监管的信任,从而赢得更大空间。对于政府,则应更加开放创新,拥抱新技术、新模式,及时根据实践调整政策。培养既懂技术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也十分关键——他们将扮演数据合规官、数据资产评估师等新角色,在企业内部和市场中保障数据合法合规流动。

  案例分析能够具体展示法经融合的效果和挑战。例如,滴滴出行的案例就体现了数据安全监管与企业数据经济活动的冲突和平衡。滴滴作为掌握海量出行数据的平台企业,出于商业战略在境外上市时引发国家数据安全审查,被认定存在数据安全隐患而受到严厉处罚和整顿【注: 滴滴案涉及《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综合适用】。这一事件警示大型数据企业,经济活动不能忽视法律红线,否则不仅经济上受损,也可能危及用户和国家安全。经过整改,滴滴重新上线时据报道加强了数据本地存储和安全管理,并主动探索数据安全合规的新举措。从长远看,这有助于企业在国内外运营中树立可信数据实践,保障了其数据价值的持续发挥。再如,上海数据交易所的实践案例则展示了融合的积极一面:某省市将其城市综合数据资产在数据交易所挂牌,经过专业评估估值1.92亿元,并用于质押融资[55]。为了促成这笔创新融资,交易所和银行设置了严格的前提条件,包括确保数据产权清晰、评估准确,以及建立动态披露和风险处置机制等[56]。监管机构对此采取了包容审慎态度,在试点范围内允许创新。这一案例表明,如果能将法律要求融入数据产品设计,实现风险可控,那么数据的经济价值就能被市场主体认可和利用,从而真正做到数据要素的“合法变现”。

  总而言之,数据的法律属性与经济属性并非对立,而是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和技术创新达到相辅相成。法律保障是前提,经济利用是目标,两者统一于数据要素服务于人类福祉和经济发展的愿景。在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权益的“红灯”之下,也要为数据流通和创新亮起“绿灯”。正如国家政策所强调的,要“以维护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为前提,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主线]。当安全与发展这两个轮子一起转动时,数字经济这辆快车才能行稳致远。可以预见,未来随着立法的完善和技术的进步,我们将在更多领域看到数据依法有序流动、创造价值的生动场景——届时,数据的法律规范之网将与市场运行之手紧密配合,共同托举起人工智能和数字经济的美好未来。[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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